2024年度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报及待遇享受温馨提示


广大参保群众:

 

现将2024年度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报及待遇享受提示如下:

 

◀申报认定

 

01、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集中申报期;集中申报结束后可即时申报。本年度内每个参保人员可申报两次。

 

02、申报病种

 

参保职工、城乡居民患有以下51个病种均可申报: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血管病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耐药性结核病)、精神病、透析(含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甲状腺功能异常、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白血病、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生长激素缺乏症(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运动神经元病、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硬化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

 

03、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保卡),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没有近两年住院病例的需提供近两年两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诊断证明),有往年相关住院病历的可一并提供。

 

04、申报流程

 

(1)线上办理:参保人员通过“延安医保”微信公众号—“掌上服务”—“慢特病申报”登录“延安市门诊慢特病申报”小程序,上传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识别校验填写申报人参保信息,选择申报病种,上传所需资料后提交申请。申报完成后可通过小程序查看当前审核进度。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病、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7个病种当年度首次申报须同时上传《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之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登录“延安市门诊慢特病申报”小程序,上传门诊病历(含治疗方案)和下一季度《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经初审、专家确认后,方可享受待遇。

 

(2)线下办理:参保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05、鉴定结果

 

通过“延安市门诊慢特病申报”小程序完成申报后,可在小程序查看审核认定结果。

 

◀待遇享受

 

2024年门诊慢特病按年度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在集中申报期申请认定通过的,待遇享受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非集中申报期申请认定通过的,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月平均值乘以剩余月份数(次月起)取整确定。

 

2022年、2023年认定的职工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病种无变化的,无需重新申请,继续享受2024年度门诊慢特病待遇;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含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精神病、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7个病种待遇享受人员,在集中申报期需登录“延安市门诊慢特病申报”小程序,上传门诊病历(含治疗方案)和第一季度《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之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登录“延安市门诊慢特病申报”小程序,上传门诊病历(含治疗方案)和下一季度《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经初审、专家确认后,方可享受待遇。

 

◀特定病种用药管理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病、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人员,须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市中医医院、延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或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就诊购药,以上医院无所需药品的,由就诊医院出具纸质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到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留存《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纸质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以备核查和对账结算。

 

◀费用结算

 

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的医药费用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治疗需要确定患者药物种类和用量,符合长期处方的病种可开具长期处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起付线、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在异地就医购药时,须在就医地三级医院或县级人民医院就医购药,医院无所需药品的,由该医院出具外购用药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未能异地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底前,持定点医药机构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医保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定点药店购药的需同时提供三级医院或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外购用药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

 


附件下载:

  1. 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特定病种治疗申请表.pdf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