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

 

《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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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执行“自愿参加、权责相适、公平公正、适度优惠、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设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用于属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按本办法及《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择优确定合作商业银行,与合作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选择具备开办条件且贷款利率最低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即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利息差额的商业住房贷款)。

 

第七条 为公平公正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合作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原则上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包括购房套数认定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申请,按流程设立个人账户。

 

(一)开户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协议》)。

 

4.本人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

 

5.在本市或其他城市无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开户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个人账户,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近12个月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可证实的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宝进账记录等。

 

3.本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账户。

 

(三)开户流程

 

1.线上申请。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开户,按以下流程办理:(1)灵活就业人员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等;选择管理部及归集承办银行,选择缴存比例;上传经本人签字的开户申请表;阅读并同意《自愿缴存协议》;上传身份证正反两面、收入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卡。(2)管理部后台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设立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反馈未通过原因,终止流程。

 

2.柜面申请。(1)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收入证明材料、银行卡提出开户申请。(2)综合柜员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录入相关信息,生成开户申请表和《自愿缴存协议》,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设立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现场反馈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终止流程。

 

第九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系统根据个人开户信息自动判断)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年调整一次,参照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依申请办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首次缴存起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及合作商业银行每月15日从预留银行账户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预留银行账户保留足够余额。

 

第十一条 转移、封存、启封

 

(一)转移。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缴存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仍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需转移到其他城市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

 

(二)封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不再从其预留银行账户扣缴住房公积金。

 

1.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愿终止《自愿缴存协议》的。

 

2.连续3个月或两年内累计6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三)启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或销户后,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申请启封个人账户或恢复已销户个人账户。恢复缴存后,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结息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每年6月30日汇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并计算利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个人账户封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自由销户提取;

 

8.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6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单位职工提取规定办理。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7条提取的,个人账户予以销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符合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合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向合作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利息差额,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测算贷款期限及额度。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合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账户余额不少于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例标准应保留余额与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2.签订按月对冲还款协议,自愿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划扣其个人账户余额冲抵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贴息

 

(一)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正常偿还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还款期次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为市公积金中心审定可贷额度每期产生的利息与商业贷款相同额度每期产生正常利息的差额,于正常还款次月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在补缴并正常缴存前暂停贴息。全额补缴并正常缴存的,从恢复正常缴存次月起恢复贴息,断缴期间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

 

(三)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的,逾期期间不予贴息,逾期本息还清并正常还款的,从恢复正常还款次月起恢复贴息,逾期期间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

 

(四)借款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贷款逾期3期以内或断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贷款逾期期间或住房公积金断缴期间产生的正常利息差额可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信息、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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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