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操作细则(试行)


补贴对象及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后来溪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且5年内在溪购买商品住房的(不限本溪籍高校毕业生,不限首套房),可申领购房补贴。

 

2.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3.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5.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须在溪继续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五年以上。不足五年的,应主动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还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

 

1.《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近期在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完税凭证。

 

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高校毕业生填写《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持所需要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要件及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在本单位对毕业生身份、来溪工作时间、购房时间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持所需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申请表向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受理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审。其中,由市、县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购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审核合格后,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办。

 

3.资金拨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财政部门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将全部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到位后,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时间

 

即时受理,每年12月份集中审批,次年统一拨付。

 

受理部门

 

本溪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7133142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6811302

 

桓仁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8838237

 

平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2371297

 

溪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5836703

 

明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4586009

 

南芬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24—43839417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

024—45858067

 

输出表单

附件1: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汇总表.docx


附件下载:

  1. 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2. 本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汇总表.docx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