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关于延续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公积金委〔2023〕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办〔2023〕2号)规定,政策执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延续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

 

积极引导非公企业、“新市民”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就业证明的缴存限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若终止房屋交易则需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额度和比例。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33万元提高至45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43万元提高至55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30%。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还款,办理不动产权转移和抵押权变更手续后,可申请办理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