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5年)

辽人社函〔2015〕2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海城区、台安县、岫岩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二)海城区、台安县、岫岩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发布: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