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强我省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省厅制定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州市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省厅将尽快印制下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建立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在还未下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全省各类就业失业相关证件继续发放及有效。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后,各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和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的人员,还要将其所持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六)对原持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或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七)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八)各州市要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省厅将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待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各州市可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本《暂行办法》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一)各州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七、其它

 

(十二)各州市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保证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能够运行。

 

(十三)各州市对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

1.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3.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云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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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