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各派出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茂名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茂名监管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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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总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人工费用与其它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由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当出现法律规定需对总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用账户管理和分账管理的实施进行监督。市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审批(监管)的建设项目进行管辖,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按时拨付人工费用;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查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督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总包单位设立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人工费用划拨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

 

1.一次性划拨人工费用。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领域、水利领域工程按施工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2%划入。

 

2.逐月划拨人工费用。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按施工合同总金额4%存入专用账户(施工合同总金额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其余人工费用每期按进度款比例划拨(房屋建筑工程每期按进度款不低于20%划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领域、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每期按进度款不低于8%划拨)。

 

按节点或进度计量的工程项目,当月无进度款的,总包单位根据实际用工量申报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拨付。

 

(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入到总包单位设立的专用账户。

 

(四)建设单位应当对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一)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开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向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专用账户,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附件2)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字数超过银行限制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专用账户办理流程同前款。

 

(二)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或他行银行卡。农民工需办理新工资卡的,总包单位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办理。

 

(三)总包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未与总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在各工程建设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农民工名册、入职登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劳务承包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编制(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

 

(四)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抄送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可按前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农民工划转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总包单位合理调度,补足资金。

 

(五)总包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管辖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 专用账户的资金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凭竣工验收凭证(竣工备案表、交工验收报告、完工验收鉴定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材料,向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专用账户(附件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表》签字并盖章,开户银行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表》办理注销手续,退回账户资金。

 

专用账户款项划拨发生错误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实后致函开户银行更正。

 

第十条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农民工信息,统一管理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总包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未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相关台账的或者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总包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

 

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配合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缴存;逾期未缴存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管理;银行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1. 1.茂名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样本).docx
  2.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docx
  3.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表.docx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