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试行)

京医保发〔2023〕2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执行情况,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前往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由试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将处方信息流转到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持处方到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医保基金按固定比例80%支付,不计起付线,累计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与协议零售药店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需前往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由试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将医嘱信息流转到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持处方到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医保基金按固定比例85.5%支付,不计起付线,不计入本次住院费用,累计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与协议零售药店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药品由协议零售药店直接配送到试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调整试点医药机构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范围。及时更新试点医药机构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药品范围,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保持同步。充分考虑参保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国谈药转为常规目录管理后,未进入试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在协议零售药店按固定比例支付。

 

四、试点医疗机构要用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对住院患者用药需求应及时保障到位。协议零售药店应按照协议要求,做好试点医疗机构国谈药保障工作,对试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患者用药需求,48小时内配送到位。

 

五、本通知于2024年1月1日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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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