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5年)

辽人社函〔2015〕2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元调整为14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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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