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2023年度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自医保发〔2023〕31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发〔2023〕6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文件规定,为疏导价格矛盾,经研究,决定专项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本次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步降低过高的项目价格。调高价格项目重点选取:因贯标产生较大价格差异的项目;长期未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项目;劳务技术占比高的项目;使用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手术项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保持调减项目减少的收入与调增项目增加的收入基本平衡。

 

二、调整价格

 

本次调整调低2项价格,调高18项价格(见附件)。

 

三、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执行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已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等级价格执行,未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二)对于“精神病护理”项目,全市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仍按自发改发〔2013〕414号、自发改发〔2016〕608号文件精神落实,在本次价格调整基础上继续执行上调9元的补偿政策。

 

四、医保支付

 

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五、 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落地落实价格调整政策,确保平稳实施。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及时对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信息系统,对调整项目价格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自贡市2023年度专项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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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