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

大政办发〔20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5〕3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元调整为14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发布:201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