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转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规〔2023〕1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拟定方案。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时,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按照村规民约及既往惯例等进行研究,在村集体符合规定比例以上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用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摊等行之有效的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被征地村(居)委员会予以公示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严格管理账户。土地报批前,区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将征地涉及的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区县财政部门应一次性将批文中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压缩办理时限。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当地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抄送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3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和政府补贴资金3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鼓励集体补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有条件的被征地村(居)集体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费用,专门用于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

  1.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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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