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抚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6年)

辽人社函〔2016〕4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市(区)调整为1320元。

 

(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市(区)调整为13元。

 

(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调整为10.8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3日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