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辽市政发〔2015〕45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精神,我市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5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900元调整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9.8元调整为10.8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8.6元调整为9.5元。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



相关文章:

  1. 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07-21]
  2. 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7-06]
  3. 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2005-01-21]

发布: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