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辽市政发〔2015〕45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精神,我市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5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900元调整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9.8元调整为10.8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8.6元调整为9.5元。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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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