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皖医保秘〔2023〕8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皖医保秘〔2021〕86号)等要求,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现将退赤胶囊等17个医疗机构制剂和1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中药饮片蜜远志,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调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不需向医疗保障部门再次申报。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备,由属地医保部门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需求,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附件中明确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该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3号)包含的医疗机构制剂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需要变更的,由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新增、更新等维护工作,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匹配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减品种。

 

八、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实际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皖医保秘〔2023〕23号文件继续执行。各地应做好药品使用监测,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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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

 

附件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附件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包含品种的补充规定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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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