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资金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行为是指缴存人或中介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通过以下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材料;

 

(二)利用虚假的无房证明、工作关系、房产、银行还贷明细、医院疾病诊断、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安全等级鉴定等材料;

 

(三)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四)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五)利用虚假的购房票据、契税票据、医疗结算票据等;

 

(六)虚构住房交易、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

 

(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材料或录入虚假信息等;

 

(八)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同骗提行为:

 

(一)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

 

(二)没有真实购房自住意向,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只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成功后将提取金额的部分作为中介费用的;

 

(三)其它虚构住房消费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行为是指缴存人或中介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通过以下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一)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材料;

 

(二)利用虚假的婚姻材料;

 

(三)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使用信息表;

 

(五)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材料或录入虚假信息;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虚构贷款条件或进行虚假承诺;

 

(七)其他骗贷手段。

 

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中心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告知业务申请人事由,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第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开展骗提骗贷行为调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单位、缴存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终结,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中心应立即通知缴存人,按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中心有权做出《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被处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等;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和日期。

 

第十条 中心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被处理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作出。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被处理方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中心应当依法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中心可以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记载失信记录,且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退回骗提资金;

 

(三)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四)向被处理人所在单位通报;

 

(五)通过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记载失信记录指中心将骗提骗贷被处理人信息及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系统1至5年,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

 

(一)对在申请阶段即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取得提取、贷款资金的,限制其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二)对已取得提取资金,但认错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处理且全额退款的,限制其2年内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对已取得提取资金,在中心责令限期退款后逾期仍不退款的,限制其5年内办理提取、贷款和外部转出业务。

 

第十五条 对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的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合积〔2018〕45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