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远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和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

清医保综〔2023〕5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和《关于〈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等要求,通过梳理2018-2023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现汇总公布《清远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和《清远市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详见附件1.2),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内容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陆续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我市制定的价格共7691项;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我市制定的价格共574项。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无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执行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匹配、收费系统调试等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0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从其规定。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清远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xlsx
  2. 附件2.《清远市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xlsx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