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上下限标准由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职工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我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4%。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可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演示视频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培训”栏目查看。

 

(二)未开通单位网厅的,请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柜台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调整人数5人以上的请报送表格电子版用于批量处理)。(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自助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完成2023年12月的汇缴后,应按规定为所有缴存职工核定2024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

 

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职工的缴存基数未按新的缴存上下限调整到位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

 

办理更正或调整手续的,单位应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额变更申请表》。

 

(二)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调整。

 

(三)单位应核定和填报所有缴存职工(含缴存基数有变动和无变动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在同一月份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四)2024年1月至办理基数调整当月的差额部分,单位应在完成基数调整后予以多退少补。因绩效工资、奖金发放时间较晚等原因未能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也应在相关款项发放后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

 

(五)单位在办理基数调整前,应重新对职工(含封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完善缺失信息,确保职工个人信息无误后再办理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六)单位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先核后缴”流程,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和人员变更等业务后,应先进行汇缴核定再转账汇缴,不得先转账再调整变动。

 

(七)缴存基数调整涉及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统计、核定和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单位应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