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市场秩序,保证资金安全,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

 

第三条 骗提行为:

 

通过受理窗口、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平台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含12个月内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的提取),包括进行虚假承诺、虚构提取条件或其他骗提行为。

 

第四条 骗贷行为:

 

通过受理窗口、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平台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包括利用虚假材料、虚构贷款条件或其他骗贷行为。

 

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

 

第五条 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中心应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告知业务申请人事由,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相关单位、缴存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调查终结,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中心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按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中心可以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退回骗提骗贷资金,限制公积金的使用;

 

1.对在申请阶段即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取得提取、贷款资金的,限制其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2.对已取得提取资金,但认错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处理且全额退款的,限制其2年内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3.对已取得提取资金,在中心责令限期退款后逾期仍不退款的,限制其5年办理提取、贷款和外部转出业务,在此期间态度恶劣的限制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死亡的除外)。

 

(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5年;

 

(三)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四)通过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按中心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各科室、管理部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执行。《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