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0〕22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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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办。坚持逐级诊疗、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不包括境外)地区的就医购药。

 

第四条 按照异地就医发生地(就医地)划分,异地就医分为三大类:

 

(一)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

 

(二)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

 

(三)外省(市、区)参保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就医。

 

第二章 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六条 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第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当按照就医地规定办理就医,并接受就医地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与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包括业务咨询、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等。

 

第九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应当扩面提质,稳步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并适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单。

 

第十条 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对各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依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第四章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办理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就医地目录是指就医地所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含限价)。

 

参保地目录是指参保地所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含限价)。

 

参保地政策是指参保地的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模式,预付金来源于各统筹区提前上解的医疗保险基金。

 

区内异地就医费用实行按月对账,按月结算,按年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行实时对账,按月清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设置一个支出户用于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由自治区财政厅设置财政专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医保监管范围。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统一协调处理。

 

参保地对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有疑议的,可向就医地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提出复核,就医地应及时核查。核查确属违规的费用退回参保地,违约金由就医地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局负责本统筹异地就医统筹协调工作,履行对异地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各级医疗保障局和经办机构的资金调拨方案划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基金监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单据统一归集、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负责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跨省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单据;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业务经办;负责区内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归集、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负责依据服务协议管理本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协议管理呼和浩特地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并报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备案;负责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负责上解异地就医预付金。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提供异地就医相关结算票据,异地就医原始票据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留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异地就医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区异地就医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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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