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快递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快递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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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快递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快递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快递工程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类邮政、快递企业中,从事快递设备工程、快递网路工程、快递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快递设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邮政行业所涉及的通用设施设备和专用设施设备的开发与推广运用工作,包括设备工程的规划、设计、使用、维养等相关专业人员。

 

(二)快递网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邮政行业所涉及的工程化思想、方式、方法的设计研发与推广运用工作,包括快递网路建设、组织、优化等相关专业人员。

 

(三)快递信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邮政行业所涉及的通过现代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应用,实现寄递生产处理、业务管理、经营决策等信息化的工作,包括参与需求功能设计、工程建设实施、系统运行保障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快递工程专业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快递工程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七条 在邮政、快递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快递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快递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所在企业党组织负责(未建立党组织的,由所在企业负责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最美快递员称号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邮政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前2名)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 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1项。

 

2. 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 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 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5. 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获得成果转化(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6.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主持或主要承担(前2名)区域级(国家)快递网络规划设计、生产运行1项以上;或区域性(国家)网络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1项以上;或大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1项以上。

 

8.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9.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发表被SCI、E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10.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 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 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 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

 

15. 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获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报告、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 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4.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获得成果转化(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5.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主持或主要承担(前2名)省级或省内区域级快递网络规划设计、生产运行1项以上;或全省性或省内区域性网络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1项以上;或大中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1项以上;或完成快递运营设备维护过程中出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或比较重大的网络故障的处理工作1项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10.获县区级表彰2次。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3.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 获县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县区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 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 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3.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3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完成本企业快递信息系统或快递运营设备的维护,保障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营。

 

5.参与本省快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完成局部快递网络规划和建设或比较复杂环境下的快递运营网络优化问题。

 

7.完成快递行业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汇编,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 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撰写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

 

9. 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0. 任现职前曾或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