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从2021年1月起由社保年度改为自然年度”有关要求,根据省社保中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选择。从2021年1月起,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共设有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档次,取消上一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档次(即原档次八55%),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补缴保费差额(含2021年1月起已办理退休人员) 。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选择缴费档次需在1月5日—1月15日期间登录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 sbzx.shenyang.gov.cn)或到居住地所在社区通过全市通办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选择。在官方网站和社区重复选择的以官方网站选择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默认为原缴费档次。此前选择上一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档次的(即原档次八55%),如未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系统将自动暂按2019年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选择60%档次执行。缴费档次选定后,2021年12月底前不再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代缴。自2021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按月代扣代缴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期间欠费。在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欠缴2020年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12月底前,按照自主选择的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补缴2020年应缴保费。2022年1月起不再允许补缴跨自然年度的欠费。

 

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已达龄退休人员,存在2020年欠费且有补缴意愿的,待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即可办理补费,并按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退休时间计算养老金。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1月4日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