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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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助力遂宁建设成渝中部现代化建设示范市和锂电之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管。

 

第四条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与监督实施。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 负责业务管理与运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先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在账户设立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划扣款日期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且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从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出,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管理。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且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从单位账户转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职工需要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至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缓缴业务,不得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前的补缴,出现漏缴的不再办理补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从其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并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但须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标准;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范围内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一年调整一次,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照本市现行提取政策的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销户后《协议》自动终止。账户办理提取销户后须满6个月才可再申请开户缴存。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可贷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为0.5,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为0.8,24个月≤缴存时间为1)。具体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均符合贷款条件可分别计算后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偿还贷款本息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含)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还款方式、法律责任及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倍数等,按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市现行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遂宁市住房公积金鼓励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实施细则》(遂市房金管函〔2016〕1号)废止,不再新增个人自愿缴存者。原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转入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