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钦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

钦政办〔202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非在编人员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5%执行;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5%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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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政办38号(关于调整钦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doc
  2. 钦政办38号(关于调整钦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pdf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