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医保〔2020〕138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闽医保〔2019〕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在职女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门诊流产(引产)、门诊计生手术合并实行限额补助,限额封顶标准为每人12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按病种,下同)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不再执行原职工生育保险标准。

 

三、市医保中心要抓紧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院HIS系统的衔接改造,于今年年底前出台生育保险具体经办细则,做好政策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确保调整后生育保险政策如期规范实施及基金运行稳健可持续。

 

四、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纠纷,要负责做好沟通解释,有效化解群众疑虑,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市医保中心反馈报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