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

 

结婚证。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