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一、项目名称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等规定。

 

三、项目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12530100431366012E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4楼

 

联系电话:0871-63964219

 

法人代表:夏登稳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单位概况: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主管部门为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68名,其中,事业编制62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实际在职人数54人。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云南省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2007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昆明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统筹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项目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文规定,2022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①本市户籍农村居民;②本市户籍的市属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③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④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渠道及标准

 

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在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昆明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昆明市每年的筹资标准。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缴纳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当年的居民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重大疾病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分为普通门诊和门诊急诊抢救、门诊慢特病、门诊谈判药、日间手术。

 

2.住院医疗待遇: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分别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3.重大疾病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内的相关待遇,重大疾病保险个人不用缴纳保费,重大疾病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划出,对参保人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偿付。

 

4.生育分娩医疗待遇:按全省支付政策统一执行。参加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3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36,747.53万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稳步推进,在项目周期内完成各项绩效指标。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项目实施,减轻了参保人医疗负担,控制了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逐步缩小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

 

九、项目绩效目标表


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