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县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852元(根据天水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407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6617元的3倍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为4764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2382元。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为6617元,缴存比例在缴存基数上从10%-24%之间自行选择。

 

三、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秦州区、麦积区为1720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为1670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1〕6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秦州区、麦积区月缴存额最低为172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86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月缴存额最低为168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8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缴存单位在每年1月或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

 

四、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业务,原则上不以任何理由突破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确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