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64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104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小程序)


相关文章:

  1. 呼和浩特市 关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2023-08-24]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