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未入学子女参保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19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增强我市流动人口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但未在本市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0-7周岁)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36个月;

 

3、持有苏州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4、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

 

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龄前子女。

 

对已参加苏州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学龄前子女,申请人在申请时处于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状态,可直接办理其学龄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应于当年10-12月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工作机构窗口提出参保申请,并以书面方式对居住证有效状态、家庭成员关系等事项进行承诺。

 

三、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工作机构窗口受理申请后,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询申请人参保状态以及累计缴费月数,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其学龄前子女是否符合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当场或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为其学龄前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底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缴费到帐后参保人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流动人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学龄前子女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龄前子女(0-7周岁)是指截止申请当年12月31日不超过7周岁(含7周岁)儿童。

 

六、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每年办理申请手续,直至其子女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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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