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3〕5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省委改革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8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等5个项目。

 

二、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医疗机构为非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医疗机构为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由各省辖市确定。

 

三、家庭病床服务以具备相关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期间,服务对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的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

 

(三)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四)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五)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

 

(六)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七)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内涵、服务管理和服务质量安全等,执行豫改办发〔2023〕8号有关规定。

 

四、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五、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相关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