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 关于开展市本级“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首次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推动锦州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锦委人才〔2023〕2号)文件精神,吸引和帮助广大高校毕业生到锦州企事业单位工作,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7部门《关于下发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经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锦人社〔2023〕48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市本级“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首次申报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市本级申报生活、居住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就职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申报。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并缴纳满3个月社会保险。所就职的用人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机关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或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被视为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锦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与本单位在编职工同渠道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市属企业(不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注:在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机关单位就业的省委选调生,由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用人单位协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申报相关事宜,不参照此通知。

 

二、学历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辽宁“老字号”和“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硕士按1100元、本科生按900元标准发放。

 

(二)居住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700元、5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居住补贴。

 

三、申报期及补贴期限

 

此次申报期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补贴期限为2023年1月至9月,用人单位填报的“申报补贴期限”应当在此期限范围内。当期申请的生活、居住补贴月数以当期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际月数为准。

 

注:至申报补贴当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须为存续状态。未在申报期如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当期生活、居住补贴。

 

四、申报方式

 

市本级申办服务推行“全程网办”。凡符合在市本级申报条件的可于申报期内,由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账号登录“锦州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jz.gov.cn/),点击“惠企一站通”平台,进入“惠企政策专区”板块,选择““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政策(市本级申报通道)”条目点击“我要申报”,按照提示添加相应申报材料即可完成申报,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真实、清晰的PDF扫描文档。

 

五、申报材料

 

(一)在企业单位就业的,提供高校毕业生本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高校毕业生本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审批表》;

 

(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

 

(三)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四)《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申请表》;(此表格可到“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惠企一站通”平台或“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jzrsfw.com/”“惠民·惠企政策发布”板块下载)。

 

六、审核和公示

 

申报后,市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将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申报的劳动关系、社保缴费、毕业证书等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当期申报及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和高校毕业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七、联系方式

 

(一)市本级:0416-505516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

 

(二)各县(市、区):毕业生所就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到同级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以该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求为准。如,毕业生所就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凌河区税务局”,应到凌河区人社中心申报,其他县(市、区)同此情况。

 

注:申报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锦州市”,点击“我要查询”平台,进入“纳税人状态查询”板块,凭企业全称即可查询就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黑山县人社中心:0416-5522440;

北镇市人社中心:0416-6076885;

凌海市人社中心:0416-8130866;

义县人社中心:0416-7716633;

凌河区人社中心:0416-6086706;

古塔区人社中心:0416-2915017;

太和区人社中心:0416-7188129;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党群服务中心:0416-211182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山新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0416-3860791;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8月28日


来源: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