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风险管控,开展专项治理

 

1.提高防范能力,筑牢安全防线。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鉴别能力,针对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票据等资料要具备基本的真伪辨别能力,办理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核查方式方法。针对跨省、跨市购房提取业务要建立跨地协查机制,通过网络核查、企业微信平台、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核实、严格审查,共同防控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不法行为。

 

2.完善内审机制,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购房行为核实、资料核查要严格审慎,穷尽手段,忠实履职尽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整治非法中介,开展信用惩戒。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依法查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生态。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伪造或变造购房合同、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婚姻证明、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妥善保存虚假提取资料,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完善政策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1.缴存职工在金昌市以外非户籍地购房的,应协商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内作出予以办结或不予办结的决定。

 

2.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人及共有人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核,提取金额上限以房屋评估价格为限。

 

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须严格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产权份额。

 

5.缴存职工自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6个月内除因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仲裁机构裁决等情形外,撤销房屋备案登记或作废购房税务发票等行为的视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列为失信行为。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深入缴存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充分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