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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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程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周期性经营压力,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条件及要求

 

经营出现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具体申请条件

 

1.单位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有关要求

 

申请缓缴时,单位应当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缓缴和补缴方案;

 

3.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办理。

 

2.审批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3.提前恢复或终止。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缓缴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缓缴状态的申请,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再次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规定期限届满后,仍申请缓缴的,须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再次申请。

 

三、法律责任

 

(一)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规定期限届满后,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二)单位在申请缓缴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宜

 

缴存单位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本规程自4月1日起执行,原《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核办法》(金公积金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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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