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关于及时报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醒


根据《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的规定,请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工伤且已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缴纳了劳动能力鉴定费但未报销的工伤职工,请及时携带发票到属地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报销。

 

联系电话:

市本级 0566-3291932

贵池区 0566-2021303

青阳县 0566-5021252

东至县 0566-2550067

石台县 0566-602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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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