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高新区医保经办机构度假区政工部,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转移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医保待遇衔接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龄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医保关系的,应从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应及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3个月内连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新参保地可支付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断超过3个月接续的,自续保之日起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内可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在转出地的首次参保缴费日期距离转入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在转入时是连续缴费。

 

二、缴费年限的计算

 

省内其它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流动到我市就业转移医保关系的,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医保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医保关系转出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应在参保凭证上注明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在原统筹地区按单建统筹模式缴费,转入我市后按统帐结合模式缴费的,须补齐两种缴费模式的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差额部分。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在启动职工医疗保险以前参加工作、且启动后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本市及转移到我市的在职职工,参保或再次参保时应以9%的比例补缴2004年1月以来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补缴的,2000年12月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按规定补缴的,2000年12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接续工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他符合以下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保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

 

四、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职工(含统筹地区外转入的人员)应按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连续缴费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医保待迎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须满 25 年、女满20年。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由个人或单位按退休时本人上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无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在职职工继续缴费或分段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须自2004年1月起以9%的比例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至参保月份,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 25年、女不少于20年。按规定足额补缴的,2000年12月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按规定补缴的,2000年12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无能力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来源:聊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