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相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统计)局,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险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医保〔2021〕10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的相关规定,现拟对2023年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及“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对医疗保险待遇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一)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22年的8%(未含生育保险部分)下调至7%(未含生育保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由2022年的8%降低至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实际缴费费率为5.2%(含门诊共济及长护险缴费费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2%,扣缴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划入比例为1.8%。

 

(三)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和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医保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之和平均数的4.5%划入个人账户。扣缴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划入比例为4.3%。

 

(四)2023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的35万元提升至4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叠加之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五)城乡居民参保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昆明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一家县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自选定(或更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在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2〕44号)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参保人、参保单位、两定机构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确保群众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调整事宜,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