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关于租赁住房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切实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负担,在株洲地区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实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具体规定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按市本级和五县(市、区)划分〕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夫妻双方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实际情况和租房需要,可以多次(年度内每人最多12次)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0元。其他提取条件和规定不变。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