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部署,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大型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稳岗资金,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稳岗资金。在我区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性质单位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再申请稳岗返还。

 

二、继续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7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人社发〔2018〕26号)要求,对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或在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证书核发之日(即证书印发日期)起12个月内,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万无一失。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稳定就业岗位提供有力保障。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6日


附件下载:

  1.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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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