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利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此费率为基础。期限暂执行至2024年底。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三、各地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市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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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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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