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关于贯彻落实泰发〔2023〕9号文件优化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3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发〔202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水平,现就部分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居民生育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1300元、1500元、3000元。

 

二、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待遇,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居民医保待遇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该通知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来源: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