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3〕59号文件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市属开发区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规定,我市仍按8352元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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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