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眉府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75.86元/日)。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事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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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