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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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返乡创业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在全市创业就业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择优评选为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同时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第三条 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对达到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认定标准的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纳入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服务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第二章 条件标准

 

第五条 基础条件

 

(一)市级示范基地。

 

1.法人主体。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西安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政府和高校创办的除外),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立了以办公区、多功能会议室(培训教室)、咨询服务台、政务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等为主的功能区域。

 

3.运营管理。运营状况良好,建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基础台账、财务、安全、卫生等基础管理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循环孵化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能够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工商税务社保代办、创业培训、运营场所租赁、设备设施租赁、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等为主的基础服务;以及可以提供创业融资贷款、人力资源和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知识产权等为辅的增值服务,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5.扶持政策。帮助创业者享受房租减免、就业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类政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6.各类型孵化示范基地参考标准:

 

(1)楼宇类孵化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能为2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团队提供办公场所,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每年针对创业团队举办的服务活动次数不少于12次。

 

(2)市场类孵化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能为创业团队提供不少于50个相对独立的门面,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同时能为创业者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工商注册、税务代理、技能培训、融资等),每年针对创业团队举办的服务活动次数不少于12次。

 

(3)平台类孵化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定期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每年针对创业团队举办的服务活动不少于40次,其中50人以上的活动不少于15次。平台类孵化基地如在其他方面帮助创业者有较为突出的贡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4)高校类孵化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能为20个以上独立的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同时能为创业团队提供或对接所需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为在校生、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规划,每年组织50人以上的讲座、实训等双创类活动不少于12次。

 

7.孵化效果。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不低于60%。(注:孵化成功是指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100%,出孵率=离开基地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数据均为近1年情况。)

 

8.开展创业孵化工作2年及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并在行业领域、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全市具有示范效应。

 

(二)市级示范园区。

 

1.法人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硬件设施。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驻创(领)办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专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3.运营管理。园区内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4.扶持政策。能为园区内创(领)办企业提供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补贴或减免等优惠政策,政策设有相应的扶持期限。

 

5.建设标准:园区经营场所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内已吸纳创(领)办企业运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运营时间1年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对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予以认定。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六条 创业实体入驻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市级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市级示范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所创办,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孵化或帮扶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坚持标准、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的申报

 

原则上由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依据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总体情况,择优推荐。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同一法人主体不得同时申报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示范园区。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推荐函、认定文件原件;

 

(二)《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1);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单位为独立法人的证明材料、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办主体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的合法委托文书,以及可支配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创业孵化协议(入驻协议)范本、管理制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

 

(五)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对推荐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市级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认定工作。申请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有关材料。

 

(二)资料评审。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考察。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组织考察组,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认定。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对认定意见进行研究、公示、认定、授牌。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进行属地化管理,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当年新认定的次年开始参与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估合格的保留市级示范资格并核算发放补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期限整改(当年补贴不予发放),次年评估合格后保留资格,再核算发放补贴。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将直接取消市级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市级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已经不运营的;

 

(二)一年内被投诉三次及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五)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设立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按照谁认定,谁补贴的原则,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补贴资金应依据创业孵化实际效果核算,由市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落实。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补贴核算标准为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补贴1万元(市场类减半),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3000元(市场类减半),每帮助1个在孵企业引进融资100万元以上补贴1万元。每个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高校类孵化基地依据其特殊性,在绩效评估合格的前提下,给予基础补贴10万元,此外在孵创业团队在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分别按每个奖项5万元、3万元给予基地一次性补贴,高校类孵化基地同时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核算标准,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每个创业实体及就业人员计算各项补贴时均只能核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国家和省级评审、评选结果,分别按每个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申请补贴资金,应在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4);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四)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孵化协议);

 

(五)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

 

(六)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七)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投资的相关资料,包含融资备案信息、企业的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

 

(八)成功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存在伪造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市级人社部门将使用法律途径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原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绩效评估合格后,并入市级示范基地(市级示范园区)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2017年享受过补贴的市级孵化基地(平台)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20号)继续享受一次补贴,之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1. 1.西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docx
  2. 2.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docx
  3.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补贴申请表.docx
  4. 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花名册.docx
  5. 5.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docx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