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意见》已经中心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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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住房公积金便民惠民措施:

 

一、缴存人需要办理以下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各管理部(分中心)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般性)》后直接办理,无需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材料:

 

(一)缴存人身份证号码升位变更;

 

(二)缴存人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

 

(三)缴存人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不含身份证号码升位);

 

(四)缴存人手机号码、学历、家庭地址、家庭收入等其它信息变更的。

 

二、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包括:调令、调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三、申请人因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不再受提取顺序限制,可自由选择提取顺序。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两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以上逾期行为且账户状态正常(退休封存不受账户状态限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和冲还贷业务。

 

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家庭总贷款余额或总透支额度小于三万元(含三万元)的,核定其家庭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时可不予扣减。

 

六、缴存人账户设立后缴存月份无断缴的,可认定为正常连续缴存。在认定缴存时间系数时,可连续认定缴存时间。

 

七、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续,结合当前业务开展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收入及来源认定做出如下调整:

 

(一)在缴存单位性质真实准确前提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缴存基数认定收入;

 

(二)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社保、工资等分属不同单位缴纳或发放,可认定为信息一致:

 

1.能够确认所涉单位隶属同一单位、系统、集团等(如金融、能源、电力、铁路、电信等行业);

 

2.借款申请人原单位发生破产、分立、重组等情形;

 

3.经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等情形。

 

(三)异地缴存人适用本条(一)、(二)相关规定。

 

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还款账户和个人缴存代扣账户宜为同一银行卡;贷款发放后,宜采取逐月冲还贷方式进行还款。

 

九、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般性).docx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