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364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和《甘肃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甘劳社发[2003)180号)的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甘肃省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根据2017年全省经济形势预测和2016年我省经济状况分析,经测算2017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确定为:

 

(一)2017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二)2017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070;

 

(三)2017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3%。

 

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执行范围

 

2017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三、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各类企业、机构和团体要严格依据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企业职工工资在本地区的水平,同时,结合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的开展,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努力实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步。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或扭亏成效显着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在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照下线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特别困堆不能进行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决定暂缓调整。

 

四、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实施要求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各企业、机构和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分配调控的认识,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控工作。请各市州将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于2018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8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