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东公委发〔2023〕5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经研究,决定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公”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商转公”业务办理对象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二、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商转公”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贷款所购住房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也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担保方式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抵押。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现行标准计算,同时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五、办理材料

 

除现行贷款资料外,需另行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

 

六、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分为直转和自筹两种模式。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一)直转模式。借款申请人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预约提前还贷时间后,提供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转公”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此方式要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银行和“商转公”业务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二)自筹模式。借款申请人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预约提前还贷时间后,提供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转公”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办理顺序

 

有序有力支持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依据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按照先早后晚的原则分期、分批办理。具体受理时间和范围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八、其他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并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来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