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合积〔2023〕18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进一步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

 

(一)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二人(含)以上共同全款购买,且购房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非父母、非配偶、非子女)关系的;

 

(二)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指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中,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的。

 

二、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一)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二)购房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8月15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