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我市人才工作,鼓励全社会参与引才,营造尊才爱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依据《晋城市创优高质量人才生态若干举措(试行)》(晋市办字〔2022〕6号)等人才政策规定,向我市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的组织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组织或个人,是指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晋城创新创业就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发放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凡申领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的组织或个人,所引进高层次人才须经市委人才办按照《晋城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人才类别认定。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对象包含以下组织或个人:

 

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介机构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等;社会组织指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非政府机构等;个人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以及人才引进单位或投资方的员工。

 

第三章 奖励条件、标准

 

第六条 全职引进奖励条件及标准

 

(1)所推荐的高层次人才,被我市企(事)业单位正式聘(录)用,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地在晋城,且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的。所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并注册企业,且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晋城。

 

(2)推荐并成功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引进顶级(A类)人才每名20万元、领军(B类)人才每名10万元、杰出(C类)人才每名5万元、拔尖(D类)人才每名2万元。

 

(3)推荐并成功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引进顶级(A类)人才团队每个30万元、领军(B类)人才团队每个15万元、杰出(C类)人才团队每个8万元、拔尖(D类)人才团队每个3万元。

 

第七条 柔性引进奖励条件及标准

 

(1)推荐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晋城创新创业,对服务单位及晋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且每年在晋城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不达服务时间要求的,可按实际服务时间折算奖励。

 

(2)推荐并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全职引进标准的50%给予引才奖励。引进顶级(A类)人才每名10万元、领军(B类)人才每名5万元、杰出(C类)人才每名2.5万元、拔尖(D类)人才每名1万元。

 

(3)推荐并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全职引进标准的50%给予引才奖励。引进顶级(A类)人才团队每个15万元、领军(B类)人才团队每个7.5万元、杰出(C类)人才团队每个4万元、拔尖(D类)人才团队每个1.5万元。

 

第四章 申请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方式。线下,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请。线上,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登陆晋城市“码上通办”人才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伯乐奖”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报。由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

 

1.《晋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申请表》(见附件)。

 

2.引进人才来晋城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来晋城创业的,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股权构成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3.向用人单位推荐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市委人才办对高层次人才类别认定后,由市人社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拟奖励范围。

 

(三)考察。对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晋城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奖励名单。

 

(四)公示。市人社局对奖励名单在人社局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按规定发放奖励至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监督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人才专项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现行政策有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附件:晋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伯乐奖”申请表.xls

来源: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