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3〕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医用耗材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产品范围。

 

1.药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均属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特殊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除外。

 

2.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属于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二、强化落实集中采购各项要求

 

(一)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凡是纳入集采范围内的产品,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在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行为。遇突发事件、疫情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可暂时网下采购,且须自采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明确采购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等信息),逾期备案的视同违规采购。未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临床确有需求且无可替代的,医疗机构可与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并按规定及时(7个工作日内)、规范、如实向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由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中提出产品使用需求,生产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需在1个月内将线下采购的产品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并严格从网上进行采购,未将线下采购产品补录到招采子系统的视同违规采购。若招采子系统中已有同品种、同类产品挂网的,医疗机构需从网上采购挂网产品,不得进行临时采购。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与实际入库产品比对监测制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须尽快完成医疗机构HIS系统与招采子系统的对接,做到网采信息与实际物品及价格匹配一致,避免线上线下“两张皮”,确保实际入库产品“有迹可查”,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二)加强挂网产品的价格监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外,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供应情况,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价时需参考招采子系统中同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保同地区相同品种产品采购价格一致。

 

1.挂网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挂网价格管理。招采子系统对直接挂网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提供全国现行三省最低采购价(或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的均价(或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品种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同期全国各省实际采购价格与其议定采购价格,并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确保临床救治及质量、供应等因素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原则上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主流价格。

 

2.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挂网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参考招采子系统的挂网价格,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同品种不同企业存在较大价差时应进行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3.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我省招采子系统挂网采购价格(或生产企业申报的参考价),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挂网产品。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的历史采购价格、我省招采子系统的挂网价格和同功能属性产品的价格,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挂网产品价格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相同区域医疗机构相同产品采购价格的监测,确保相同区域医疗机构相同产品的采购价格保持一致。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产品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书面上报省医疗保障局,严防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更改规格包装等“改头换面”涨价行为,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挂网药品价格省间查询系统,对价格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

 

三、细化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各项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3〕68号)精神,合理准确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支撑作用,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认真落实县、乡、村药品耗材“五统一”采购使用管理,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与生产企业统一签订采购协议,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及时、供应充足,满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境外总代理企业,下同)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价格,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至合理范围,保质保量供应。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是保证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和配送企业强化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存在异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证供应的企业,严格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处置。

 

五、建立完善监测通报和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一)完善信息平台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作用,重点监测网采率、异常采购价格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等,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或苗头。

 

(二)建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提醒、通报制度。对网采率低、高价产品用量大、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适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三)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对存在上述问题且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08-15